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中央和省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22〕55號)精神,做好大理州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一)明確清單編制責任和要求。各縣、市人民政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梳理上級設定、本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大理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認真編制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同級政府審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公布,同時抄送上一級審改牽頭機構。清單中上級設定、本級實施的事項,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范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
(二)做好有關清單協同聯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嚴格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并做好銜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的,有關清單要適時作出相應調整。建立健全審改牽頭機構與機構編制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其他清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
(三)加強清單動態管理。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動態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審改牽頭機構提出調整申請,按照程序報審后進行動態調整。各級各部門不得違規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基本要素內容。上級清單作出動態調整的,下級清單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相應調整。
二、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
(一)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根據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逐項明確實施要素,依照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實施規范編制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一經公布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依法依規持續推進行政許可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要求,通過推行告知承諾、集成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改革措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
(二)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后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三)規范線上線下事項管理。清單公布實施后,各級審改牽頭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于1個月內將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全部納入行政許可管理系統。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制定公布后,各級審改牽頭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將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于2022年底前匯集至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并在有關業務辦理系統、政務服務大廳等平臺和場所更新辦事指南,確保線上線下內容一致。各級清單和實施規范作出調整的,應在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行政許可管理系統。
三、加強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一)明確監管主體責任。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對列入清單的行政許可事項逐項明確監管主體,杜絕監管盲區。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未明確監管職責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確定監管主體。對多部門共同監管的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綜合監管。
(二)完善監管規則標準。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對依法依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對用不好授權、履職不到位的進行問責,堅決杜絕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問題。
(三)明確監管重點領域。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清單內事項的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其中,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依法依規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守牢質量和安全底線。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互聯網+監管”平臺。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各級審改牽頭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要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各級政府門戶網站、“互聯網+監管”平臺等接受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對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變相實施行政許可等問題,要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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